陳春鳴 畫
珠海香洲法院稱本案中銀行關于“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格式條款約定,違背了公平原則
借記卡卻顯示在美國一天被盜刷總共27次,卡里的10余萬元存款不翼而飛。譚某在發(fā)現被盜刷后馬上報案,并在事后將銀行訴至珠海香洲區(qū)人民法院。近日,香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銀行全額賠付持卡人譚某人民幣102717.35元及利息。
存款人:
人和卡均未出境 卻在美國被盜刷
2016年5月3日,譚某到A銀行把17800元現金存進尾號為112的借記卡。隨后,譚某在查詢余額時發(fā)現該借記卡于2016年5月1日被盜刷了10萬余元,于是立刻將剛存的錢轉出,并打印了借記卡的流水清單。譚某當即與A銀行工作人員聯系,向銀行說明借記卡被盜刷一事,表示自己一直在珠海,借記卡也一直在身邊,密碼的保護措施也做得很到位。
當天,譚某到派出所報案,之后又與銀聯方面聯系,銀聯方面告知譚某,該借記卡是在美國的ATM及POS機上被刷的,共刷了27次,手續(xù)費用60元,共計102717.35元。譚某因向A銀行索賠未果,遂訴至香洲法院。庭審中,譚某提供了出入境與外國人事務管理支隊出具的關于譚某于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5月17日期間的出入境記錄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期間并未出境。
銀行:
已履行相應義務 拒對方索賠請求
A銀行辯稱,對于譚某賬戶的支出過程,銀行均按正常服務程序履行了相應義務,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譚某開戶時與A銀行簽訂的合同中有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所以A銀行的支付令也沒有過錯;借記卡密碼是譚某自己設置的,而且屬私密,譚某沒能妥善保管導致資金被盜刷,譚某自己應當承擔保管不善的責任。A銀行還強調借記卡防盜技術被超越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為技術的不完善,從而推斷出A銀行具有過錯。侵犯持卡人權利的是犯罪分子,A銀行也是受害人。
法院判決:
銀行應承擔責任 全額賠本金利息
該案經審理后,香洲法院認為,譚某名下的借記卡在短短的一天內在美國發(fā)生頻繁交易,而譚某本人及其借記卡均未離開珠海市,所以他人利用偽造的借記卡進行交易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涉案資金交易屬于偽卡交易。原、被告雙方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凡因該借記卡發(fā)生的每一筆交易,都應在原、被告之間進行,雙方負有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發(fā)卡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偽卡盜刷行為的發(fā)生說明銀行制發(fā)的借記卡以及交易系統(tǒng)存在技術缺陷,不具備完全防偽性和唯一性,是銀行未能履行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在他人持有偽造的磁條卡進行交易之時,不能視為是磁條卡與譚某之間完成的交易,所以A銀行應當承擔責任。
另外,本案中關于“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格式條款約定,把本應由A銀行承擔的責任推向儲戶,加重了儲戶責任,違背了公平原則;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譚某保管不善泄露了涉案借記卡的賬號和密碼,或存在委托他人使用的情況,所以借記卡信息和密碼泄露一事,譚某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最終,香洲法院判決A銀行賠付譚某損失人民幣102717.35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該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案已審結。
法官提醒:
被盜刷 要及時保留證據
本案中,譚某的借記卡在5月1日當天被盜刷27次,而譚某在兩日后才偶然發(fā)現,法官提醒大家,為保證資金安全,對銀行卡內資金比較多的賬戶,盡可能開通銀行卡賬戶變動短信通知服務,以便及時發(fā)現賬戶異常變動情況,萬一有異常也能夠及時采取報警、凍結賬戶等應對措施,減少資金的損失。
此外,廣大市民還應多注意防范盜刷行為,比如定期修改銀行卡密碼;不要在活期戶口存放大量資金;消費刷卡時一定要去正規(guī)超市和商場刷卡,并且留意刷卡機是否有被改裝過的痕跡,輸入密碼時也要留意是否有人偷窺等。通過這些措施,能夠減少銀行卡被盜刷的機會。
萬一不幸發(fā)現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了,還可以按如下步驟操作:一是盡量止損,立即致電銀行,進行信用卡掛失、凍結資金,避免進一步的盜刷行為發(fā)生,避免卡上的余額繼續(xù)受損,并及時向銀行提出哪幾筆支出不是本人消費,銀行會視情況作出答復。二是合法舉證。關鍵是要證明持卡人和信用卡沒有分離,比如說馬上持卡去就近的地方消費或者取款一次,證明人卡一直沒有分開。三是盡快報案。為了以后維權準備,應當立即到當地派出所報案,以便警察能夠協助調查,并及時保留報案的相關證據。